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监会正在制定的P2P监管政策何时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原则是什么?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19日在上海召开,而以上问题是数百位参会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目前,银监会正在制定P2P的监管规则,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规则的制定,保监会也在抓紧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分工已经明晰。在分工的基础上,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表示,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强化功能和行为监管,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部门要形成合力,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监管“与风险赛跑”
阎庆民认为,在充分肯定互联网提高便捷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两者本身都是高风险行业,兼具双重要素的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要更为复杂,传统金融业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在互联网金融上都有体现。
具体而言,阎庆民着重强调了三类风险。首先,在货币市场出现波动时,投资者或许会大量赎回类似余额宝的“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导致流动性风险;第二,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互联网上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如P2P平台的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存在信用风险;第三,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极易引发声誉风险。
除此之外,阎庆民还强调了信息泄露风险和技术安全(IT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在行业高成长性的时期,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与风险赛跑”,对监管的技巧和规则的制定都是挑战,核心要义是完善四个体系:行业自律体系、IT和信用体系、合作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
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于2012年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听完阎庆民的演讲后,他追问道:“大家都在等着P2P的监管规则,能否透露一些给大家?”
阎庆民回应说:“正在研究,会尽快推出。我个人理解,P2P不能搞资金池,借贷双方要一一对应,要实名制。”
此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公开阐述过P2P的监管思路: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
会上,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也对P2P的监管作出了补充。他认为,P2P机构自身不能有太重的资产负债表,但我国有一些P2P平台在用担保进行增信,在做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他认为,英国对P2P的监管规则值得中国借鉴,如保护信贷合约(即使平台倒闭)、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向用户做100%的信息披露等。
尽管身为讨论主持人,上海市银监局局长廖岷也不禁对P2P监管的国际经验发表了看法:“美国市场P2P的定位是小额的,无论你的财力多雄厚,但只要通过P2P的方式去投资或融资,金额都是有限制的。”
股权众筹宜设投资者门槛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是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的学术顾问。尽管此次未能参会,但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依然是热议的话题。股权众筹的两端都有“小”的特征,投资金额小,融资主体规模小,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又一有效途径。今年农历春节后,证监会开始密集调研股权众筹平台,舆论关注度也迅速蹿升。
6月12日下午,证监会主席肖钢曾赴原始会和天使汇两家股权众筹平台调研。原始会是网信金融旗下的股权众筹平台。网信金融还经营着“实物奖励类”众筹的众筹网和第一P2P,并正在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目标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
5月,证监会曾在上海召集部分机构举行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座谈会。座谈会透露出的信息是,实物奖励类众筹和股权众筹宜分开经营,股东数量限定在《公司法》所规定的200人内,一切通过有限合伙或者代持突破人数上线的做法都属违规。资金需要找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此外,需对投资者设定门槛,以及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都是监管的大方向。但具体的门槛设定标准以及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尚不为外界所知。
放开保险经营区域限制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最近专程到位于上海黄浦区的众安在线保险公司考察,并召开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座谈会。这家保监会于去年9月份批准设立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由马云、马明哲和马化腾三位大佬所在的公司联合设立,在当时可谓赚足了眼球。
去年的“双十一”诞生了保险业单日同一险种成交笔数的世界纪录。基于网购开发的退货运费险保费不到一元钱,却销售了1.5亿单,销售额9000万,当天陈文辉也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现场。他认为,以网络销售为核心的互联网保险,在新技术应用浪潮下迅速成长为一个创新的子业态,呈现出市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等特点。
不过,与传统保险相比,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份额还非常小,不足行业总体保费规模的2%,产品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相比众筹和P2P,互联网保险虽然在局部领域有所突破,但尚未形成稳定的金融业态,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此外,陈文辉还指出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和发现数据背后价值方面还未形成行业核心竞争力,一些“伪创新”、“真噱头”的保险产品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带有博彩性质,费率也不合理,经营的规范性也有待提升。
现行的监管政策与互联网保险还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的现象。比如说,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保险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的保险监管规定。对基于互联网业务产生的新型风险还存在监管空白,一些产品和业务的监管协调机制还有待加强。
陈文辉表示保监会正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办法将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点的问题。
他罗列了四条监管的基本原则:总体态度是开放和鼓励;要有底线思维,不能出现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要有一致性原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保持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只是在线上规则需体现网络特性时可将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适当延伸和细化;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