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稳定管理框架的重要内容
来源:金融时报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相互融合发展,在经历了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P2P、众筹等多个阶段和模式后,互联网金融正以一种独特的业态悄然形成,并已经广泛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与百姓的生活日益密切。同时,与传统金融不断碰撞和融合,改变着原有的金融体系和格局,也对金融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管理要求。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内容的影响
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般而言,金融稳定具有全局性、动态性、相关性、效益性等特征。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结构和秩序、金融调控和监管、市场基础设施支持和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范畴,但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和模式,其对传统金融稳定框架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不是独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起来的,而是根植于金融体系本身,而又改变着金融体系。从广义而言,商业银行本身是互联网金融最早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网上银行等就是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展查询、转账、理财等直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从这个层面说,商业银行本身就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主体。从狭义而言,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是基于商业银行等传统的账户体系、支付体系而开展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相连,同时又都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展业务;互联网理财也是支付机构和银行、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而发展起来的,从这个层面讲,互联网金融是以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重要依托、相伴而发展的。正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这种天然而紧密的联系,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内生于传统金融体系,又以互联网的特性和思维深刻的冲击和变革着传统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整体格局、模式、主体、秩序、风险也因此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金融稳定基本制度框架的内容同样面临着挑战。
以网络支付为例,网络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不但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消费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作为重要依托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是金融的基础,几乎绝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最终都要通过支付来实现。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正是有了网络支付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才迅速崛起,网络支付孕育于互联网金融而又支撑了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而从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看,它改变了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格局。
支付清算体系包含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最关键的支付清算系统和支付清算监管机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更是高度重视支付体系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结算系统架构和监督管理机制更加被金融稳定所重视。
在网络支付发展之前,支付基本是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支付系统由金融专网连接,相对独立封闭,面临外部冲击的概率也很小。网络支付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专网与互联网相互连接,支付网络面临外部冲击的不确定性加大。此外,我国支付体系是中央银行集中清算模式,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系统是不能直接连接的,只能通过中央银行清算系统或特许清算组织的系统进行跨行资金清算。而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则是基于支付机构和各商业银行的系统直接连接的。这样的结果,使得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具有了类似清算行的功能,对跨行之间的资金可以实现清算。这就改变了原有零售支付系统架构的格局,使得支付系统这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维主体和模式发生了变化。跨行资金流动在集中清算体系外流转的规模不断增加,使得对资金监控的难度相应增加,进而也对金融稳定的框架内容产生影响。此外,网络支付的发展会改变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结构,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操作,也因此甚至对维护金融稳定提出新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脱媒特征带来的挑战。无论是互联网理财、P2P信贷,还是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部分甚至全部的脱离商业银行等媒介体系运行,资金直接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流动,形成资金体外循环。金融脱媒使得利率形成多元化,倒逼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资金成本,迫使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深刻变革的同时,也为金融体系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受到金融脱媒的影响和竞争时,向高风险企业贷款的倾向可能会增加,同时进一步助涨影子银行的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使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负债方往往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征带来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地把金融搬上互联网,也不是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简单应用,而是在业务模式设计之初就要具有互联网和金融风控的双重基因。在这种双重基因结合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创新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创新确实为金融业注入了许多新的血液,带来了新模式、新思维、新产品。但这并不等于创新就是无边界、无底线、无约束的。也要看到,创新是与风险相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更是如此,创新也有好的创新和坏的创新、合规性创新和不合规创新等等的区别。在创新过程中,难免出现技术、规则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在没有技术、制度、标准作保证的情况下仓促上马,推向市场后再暴露出漏洞和风险,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染性,还可能会引发传统金融业务出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往往是跨界式的,其创新的业务范围更广、创新的力度更大、创新的类型更多、创新的频率更快,也就给监管带了更多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稳定的冲突和协调
应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稳定管理的框架内,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外,还应从多个方面入手,在支持其继续创新发展的同时,理顺并加强对行业的监测、管理,进行统一的协调。
首先,金融基础设施架构和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保证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与高效性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清算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各国央行都力求让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管理涵盖于资金流转的各个领域。因此,不论传统金融业务还是互联网金融,对于资金流动尤其是大额资金的交易,应在央行支付体系的监测范围之内。同时,对零售支付市场的未来发展应有顶层设计,尤其是跨机构清算业务实行严格准入制,由央行或特许清算组织进行跨机构清算,不宜在支付清算体系框架外由普通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清算业务,确保清算体系的安全性。同时,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开展中系统接入的问题,为其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其次,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管理原则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终究是金融业务,无论其如何创新、模式如何变化,终究脱离不了金融的基本规律和本质。因此,在监管的原则方面,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标准原则也应该适用互联网金融。当然,互联网金融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的监管条款和方式应有所区别。
第三,要设计互联网金融在防范外部冲击时的应对机制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制度安排。对于支付机构,要严格客户备付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不被挪用。要密切监测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在面对客户挤提、市场资产价格大幅贬值等特殊情况,设定安全垫等保障措施。对于规模很大的机构,应实行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制度,要求其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统筹考虑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风险保障基金等多种市场化手段提供保障,避免在破产清算时倒逼央行或财政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