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带来的启示
来源:财新网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李加宁、李丰也撰文称。以下是他们对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的分析与看法:
(一)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同时,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叉广、参与主体来源复杂,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因此国际上普遍做法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美国、意大利、西班牙将互联网融资分为股权、借贷两种模式,分别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法国根据众筹机构是否同时从事支付和信贷发放,来确定负责监管支付行为的金融审慎监管局是否参与。
(三)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年内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四)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
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五)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美国、英国利用三家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如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德国、法国则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市场的违约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的成因与监管启示
近期,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其特有的成因。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展创新金融业态,无疑将成为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也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中国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了发展空间
国外金融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调配资源,金融业也在历次技术革新中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提高服务水平。而中国金融业一定程度上依靠政策保护形成垄断性收益,缺少提高服务水准的动力。同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优胜劣汰,善于抓住因银行业未及时革新留下的盈利空间。举例来说,美国传统银行充分挖掘信用卡和网上银行业务,导致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空间小。在中国,互联网企业抓住银行业未建立起信用支付体系的机会,创建“支付宝”平台,极大的满足了第三方支付的需要。截至2013年,支付宝以46.4%的在线支付市场份额远超银联的13.1%。
(二)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
根据追踪搜索量的统计工具“百度指数”,能够发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广泛提及开始于2013年6月份,而同期,“余额宝”也从应者寥寥迅速成为百度上搜索最多的词汇。究其原因,是在利率市场化和央行货币政策趋紧的背景下,市场紧张情绪引发去年6月的“钱荒”,推升了利率水平。而后,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余额宝”迅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由于互联网企业的面向对象是普通网民,余额宝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水平通过互联网快速的传播广而告之。事实上,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高低与销售渠道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受利率水平影响。但随着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联手推出各种网络理财产品,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脚步。
(三)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源,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中国互联网行业形成了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有国际化的视野,并掌握着大量的用户资源和数据资源,如阿里小贷可通过商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交易记录评判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中国金融业长期以来收益丰厚,但资源往往向大机构倾斜。随着经济转型,服务小微、三农成为新的目标,互联网企业正好可以发挥用户资源的优势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宝贵的用户和数据资源也是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直接竞争的条件。
(四)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启示
首先,借鉴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不留监管空白;其次,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再次,应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鼓励金融行业创新发展;最后,监管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具体来说,一是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培育良好的金融制度环境。
二是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
三是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虚拟货币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加强对信息风险的研究和监管,注重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四是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
五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六是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七是积极参与制定网络货币、第三方支付等议题的国际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治理和金融治理的新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