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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要以监管促发展

2014年08月27日 TAG: 本站

互联网金融要以监管促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依托于支付体系、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网络保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被公众认为是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借贷、吸储、理财等基本业务的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业务营销、改善业务服务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对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越来越大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其一,经营成本低、业务范围广。揽储是金融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其“草根特色”,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巨量资金。20136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余额宝业务后,约半年时间资金额度就达到了5000亿元,发展速度令人惊讶。

其二,互联网金融具有“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使各项金融业务更具有针对性。比如,借助“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可以科学分析客户的信贷需求,把握市场趋势,从而提升企业的营销针对性,让企业拓宽销路。随着大数据不断积累,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针对性营销等方面的优势会进一步凸显。

其三,互联网金融在改善金融服务业、增强金融竞争力的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向第二产业流动。目前我国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信贷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促进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搭建了传统金融与电子商务结合的桥梁,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行业对经营模式的时代思考,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传统银行业务的发展模式,推动了传统银行业的升级优化。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坚持在发展中监管、在监管中发展的理念,以监管促发展。坚决汲取历史上对于新生事物经常出现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教训。

一是可设定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新型的金融业态,对其早期的发展留有一定的创新空间,过早、过严的监管往往会抑制其创新发展。通过及时评估风险,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既可避免监管过度,又可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可利用市场的淘汰机制。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对于风险低、社会影响小的金融产品,对其监管要善于利用市场的淘汰机制。可以通过规范的市场机制完善业务流程,进行针对性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准入的门槛低、周转速度快、交易时间长、客户素质高、逐利动机强等特点,因此与传统银行业相比,其系统性风险更大。因此,对于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要逐步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实时监管制度以及恶性波动调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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