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核心提示:监管层对P2P的野蛮生长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再熟视无睹了。依照现行法律对对号入座的P2P非法集资行为要展开打击和查处,不能让上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不能让P2P毁了互联网金融
4月21日上午,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一直备受关注的P2P网贷平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
据披露,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飙升,屡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现象,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有几十家,最大单笔金额超5亿元。客观地说,对于一个新兴金融业态来说,在偌大个中国,对于一个处在摸索中、完全诞生于市场的P2P来说,全国倒闭、跑路几家也并不奇怪,占整个1000多家P2P企业仅仅百分之零点几。但是,其影响却非常之大,哪怕就是1块钱也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对P2P发展的危害,更加重要的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美名的巨大伤害。
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通过P2P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了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这种优势特性适应了市场化高效率配置金融资源的要求,击中了传统银行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公、普通市场主体可获得性低的软肋,因此应运而生、快速发展。
有机构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P2P行业总交易额达1058亿元,较上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增长了4倍多。这种新兴金融业态,弥补了传统银行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足,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整个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不可否认,正是这种平台的优越性和低门槛或者无门槛,使其出现了野蛮生长甚至发生了非法集资违规违法现象。对P2P网贷平台进行规范和监管势在必行。国务院指令银监会制定出台P2P网贷平台监管办法。监管的目的是为了P2P的更加健康安全生长,是为了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的顺利发展。而不是全面否认P2P业务,也不是打压互联网金融发展,更不是遏制其创新。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业态,目前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定论,因此,习惯性把在互联网上借贷、售卖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小额贷款、担保抵押等等,都笼统称作互联网金融,甚至挂上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义。笔者从更加狭义上定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是依据无数客户在互联网平台上生产、流通、销售、库存、现金流、财务流、支付结算流等一切前后端的全方位海量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开展的信用状况分析、发生的借贷、理财等金融活动,甚至不必到金融资源需求客户处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很短时间里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实施贷款等金融行为,这才堪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目前的阿里小贷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之一。
而大部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只是简单地将网下金融业务搬到网上而已,其创新之处并不多。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之一。当然,P2P平台扩大了借贷双方的受众面,使得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大大提高,这也许就是其优势或者创新之处。
无论如何对P2P的野蛮生长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再熟视无睹了。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对对号入座的P2P非法集资行为要展开打击和查处,不能让上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P2P企业要按照银监会要求把好四个边界:坚持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一方面银监会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出台P2P监管措施。
这些“红线”的颁发和今后监管措施的出台,短期内肯定会影响到P2P企业业务的发展。比如:不允许担保,肯定会使得借贷成交额度大幅度下降。因此,P2P企业应该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和形势,针对监管力度加大,应该创新发展模式。例如,探索合法机构提供贷款和第三方合法机构担保方式。引入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参与进来。解决资金供给方问题和担保难问题。或者采取O2O 方式,借贷双方信息主要在网贷平台上撮合,线下借贷双方见面具体商谈融资事宜等。
总之,绝不能让P2P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毁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美名。